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标的企业名称 | 航天科工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注册地(住所) | 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号金银湖大厦(金银湖***+)**、**层)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军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收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中国航天*江集团有限公司 | **.*******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 |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 *.*******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涉及的抵押、质押情况及法律未决事项等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受让方收费比例见交易所备查文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标的企业*.*%股权、中国航天*江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标的企业**%股权、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转让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同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意向受让方可对上述单宗或多宗转让项目递交受让申请。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航天*江集团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东西湖金山大道*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高辉文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公开转让航天科工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航天科工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保证金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交易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信息发布期满,若只产生*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信息发布期满,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只产生*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在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取消意向受让方的竞买资格;如成为受让方的,有权取消其受让方资格,并且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交易所应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要求的情形。*、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同意在本项目交易完成后办理标的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新标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航天科工”字样,新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本方已知悉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企业股东。若由于本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本方均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自身资格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意在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次日起*个月内,根据标的企业所属行业监管规定,在标的企业股权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并按照标的企业《股权托管登记协议》缴纳过户费用。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