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标的企业名称 | 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号鹏源发展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任军波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港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港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题公园,别墅除外)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经营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伟泉置业有限公司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 根据转让方及标的企业提供的《关于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事宜的说明》 (置于北交所备查),截至****年*月**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共计人民币****.******万元,受让方需支付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款,在上述债权款支付完毕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本项目的交易凭证。*. 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伟泉置业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 **********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王昊亮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伟泉置业有限公司***** ****** ********** *******所持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挂牌转让价格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付清。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应当不低于总价款的**%,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受让方应当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担保金额等于受让方剩余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未支付的交易价款付款期限不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本项目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现场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按照“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条的有关规定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方同意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需按照信息披露的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支付交易价款,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如本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未按照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提供担保的,同意转让方扣除已交纳至北交所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对转让标的重新挂牌交易;(*)本方同意如采用*次性付款方式,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将剩余价款*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同意在成功受让本项目后,如转让方需要,应全力配合转让方办理交易价款出境事宜。 (*)本方知悉并接受《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安置说明》的全部内容。(*)本方同意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本方承诺如成为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天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款项,并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担保金额等于全部债权款项金额,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未付款项部分利息。在上述债权款支付完毕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本项目的交易凭证。如本方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上述债权,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同意转让方扣除已交纳至北交所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对转让标的重新挂牌交易。*、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方式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