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后街村综合治安岗亭东北角*****号*.***亩基站用地出租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全市统*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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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后街村综合治安岗亭东北角*****号*.***亩基站用地出租项目 |
坐落地址: | 朝阳区东坝乡后街村综合治安岗亭东北角 |
土地用途: | 其他农用地 |
地块-*: |
地块名称: | | 地块编号: | |
东至: | 东坝苗圃 | 南至: | 地铁**号线**标 |
西至: | 东坝地区园林绿化工程*队 | 北至: | 后街消防搜救队 |
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 *.***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 地上物情况: | 通讯设备间及通讯塔 |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后街村经济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年 | 出让用途: | 通信塔站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 处置方法: | |
处置方法说明: |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 租金价格*****/元/年,无递增,租金收取方式年付,提前收取租金。 *. 受让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纳履约保证金****元,用于保证合同履行。 *. 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鉴于该标的用于市政民生保障服务设施使用,该标的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并提交农交所; *.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亩。 *、该标的项目业态为移动通信,项目用途为移动通信基站。 *、占地*至:东至:东坝苗圃 西至:东坝地区园林绿化工程*队 南至:地铁**号线**标 北至:后街消防搜救队。 *、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绿地。 *、出让标的用于通讯基站,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 ** 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 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 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 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 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