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湘潭中建汽配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股权 |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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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 标的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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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局第*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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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比例: |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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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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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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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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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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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工作日内支付****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只产生*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次性息返还。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将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本方同意在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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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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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被评估单位的厂房、综合楼大部分已经对外出租。本次评估已经考虑了该事项的影响。 *、被评估单位于****年**月**日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本金*亿元,利率为浮动利率(*年期贷款市场***减*.*%)。同时被评估单位以湘潭经开区高端汽车*部件产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部收益权作为上述*亿元借款合同的担保。本次评估不考虑该担保事项的影响。 *、被评估单位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目前有*个股东。其中,中建*局占股**%(对应注册资本****万元),中建*局*公司占股*%(对应注册资本**万元),湘潭*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经建投”)占股**%(对应注册资本****万元)。在各股东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约定被评估单位的收入由使用者付费即经营性收入(厂房等租金收入)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构成。根据股东之间签订的股东协议,上述股权存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项条款:(*)*华经建投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红,也不承担项目公司亏损;(*)超额收益分享,当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性收入超过《***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中标租金和中标出租率计算出来的经营性收入时,超出部分作为超额收益,“*华经建投”与“中建*局和中建*局*公司”按*:*比例分成,*华经建投获得的超额收益可用来抵扣当年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利润、收益分配机制、超额收益定义以《***项目合同》为准。本次评估考虑了该事项的影响。 *、本次评估结果是假设能够按原***合同条款有效执行,并考虑湘潭经开区财政状况,评估基准日前政府尚未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能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收到。 *、根据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第*******号),评估基准日累计实现未分配利润为****.**万元,累计盈余公积***.** 万元,两项合计****.**万元,均与历史年度应付未付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有关。本次评估考虑了上述政府方应付未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因此,本次评估结果涵盖了评估基准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受让方服务费标准等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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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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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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