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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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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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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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龙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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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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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若挂牌期满只有*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过户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意向受让方*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车辆过户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
*、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本次交易车辆过户手续完善后,转让方按实物现状移交。
*、受让方若需*手车销售统*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本项目车辆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及(若有)示警灯、专用车辆文字标识、标志、相关使用证件等。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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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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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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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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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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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影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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