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黄安坨村村北**.*亩农用地出租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全市统*项目编号
********************
项目编码: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黄安坨村村北**.*亩农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清水镇黄安坨村村北 |
土地用途: | 园地 |
地块-*: |
地块名称: | | 地块编号: | |
东至: | 地块*:公路边;地块*:任全忠承包地边; | 南至: | 地块*:道路边;地块*:田间路; |
西至: | 地块*:道路边;地块*:松树林地边; | 北至: | 地块*:荒坡;地块*:史甫水退耕还林地边; |
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 **.*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是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 | 地上物情况: | 无 |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黄安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是 | 承包方式: | 家庭承包 |
承包方: |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年*个月 | 出让用途: | 高山芦笋生产及采收附加产品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此次出租的土地面积约为**.*亩确权地。 *.该项目每亩每年流转费用不低于人民币****元,无递增机制。 *.支付方式为*年*付,*次性支付*年租赁费。 *.承租方需每年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缴纳租金的**%作为服务费,同时支付合作标的当年营业收入的*%作为分红。 *.出租方定期对所出租地块进行检查,杜绝改变土地用途,或明显破坏土地行为发生。 *.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必须为注册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的企业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意向受让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意向受让方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拟定合同租赁期限为*年*个月,具体出租期限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水浇地、旱地、果园、灌木林地;所处空间规划分区为林草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依据启用版“*区*线”划定成果,经核查,该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该项目中提到的《清水镇黄安坨村土地租赁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提供项目相关实施范围的矢量数据,对比《北京市门头沟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年)》《清水镇黄安坨村土地租赁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占用*级林地,涉及林地面积为 ***.**平米。 *.严格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土地,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出现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及违法建设。 *.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该项目,自行了解项目标的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充分评估本项目存在的全部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如因相关权证手续等原因导致承租后无法正常使用经营的,承租方自行承担后果。 *.如承租方需要将承租的闲置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当承租方未能满足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或《质押合同》之规定时,同意将本决议约定的闲置土地再次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出租,再出租后须保障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不变。 *.若该地块享受政策性菜田补贴,该补贴归村集体使用。 *.若该地块取得耕地保护补偿等政策补贴资金,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区、镇相关规定执行,双方需要在协商,再签订补充协议,原则上承租方作为保护主体申请资金时,承租方按照按年补偿资金的**%提高年承租费。 *.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地上物归属出让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建设的地上物,到期后应自行清理恢复土地原状或无偿移交给出租方。 **.实际出租面积以合同签订为准。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涉及两块土地:地块*面积共*.**亩;地块*面积共**.**亩;总面积为**.*亩。 |
全市统*项目编号
********************
项目编码: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黄安坨村村北**.*亩农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清水镇黄安坨村村北 |
土地用途: | 园地 |
地块-*: |
地块名称: | | 地块编号: | |
东至: | 地块*:公路边;地块*:任全忠承包地边; | 南至: | 地块*:道路边;地块*:田间路; |
西至: | 地块*:道路边;地块*:松树林地边; | 北至: | 地块*:荒坡;地块*:史甫水退耕还林地边; |
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 **.*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是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 | 地上物情况: | 无 |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黄安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是 | 承包方式: | 家庭承包 |
承包方: |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年*个月 | 出让用途: | 高山芦笋生产及采收附加产品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此次出租的土地面积约为**.*亩确权地。 *.该项目每亩每年流转费用不低于人民币****元,无递增机制。 *.支付方式为*年*付,*次性支付*年租赁费。 *.承租方需每年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缴纳租金的**%作为服务费,同时支付合作标的当年营业收入的*%作为分红。 *.出租方定期对所出租地块进行检查,杜绝改变土地用途,或明显破坏土地行为发生。 *.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必须为注册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的企业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意向受让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意向受让方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拟定合同租赁期限为*年*个月,具体出租期限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水浇地、旱地、果园、灌木林地;所处空间规划分区为林草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依据启用版“*区*线”划定成果,经核查,该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该项目中提到的《清水镇黄安坨村土地租赁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提供项目相关实施范围的矢量数据,对比《北京市门头沟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年)》《清水镇黄安坨村土地租赁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占用*级林地,涉及林地面积为 ***.**平米。 *.严格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土地,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出现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及违法建设。 *.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该项目,自行了解项目标的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充分评估本项目存在的全部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如因相关权证手续等原因导致承租后无法正常使用经营的,承租方自行承担后果。 *.如承租方需要将承租的闲置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当承租方未能满足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或《质押合同》之规定时,同意将本决议约定的闲置土地再次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出租,再出租后须保障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不变。 *.若该地块享受政策性菜田补贴,该补贴归村集体使用。 *.若该地块取得耕地保护补偿等政策补贴资金,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区、镇相关规定执行,双方需要在协商,再签订补充协议,原则上承租方作为保护主体申请资金时,承租方按照按年补偿资金的**%提高年承租费。 *.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地上物归属出让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建设的地上物,到期后应自行清理恢复土地原状或无偿移交给出租方。 **.实际出租面积以合同签订为准。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涉及两块土地:地块*面积共*.**亩;地块*面积共**.**亩;总面积为**.*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