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綦江区】 綦江东溪~陈家坝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
更新时间 | 2024-10-15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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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綦江东溪~陈家坝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綦江区 | 资产类别 | 经营权 |
**、成交后,受让方凭《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协议》按相关规定办理环保、交通、港航、应急管理、林业、国土、水利等相关手续后,到綦江区市民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受让方在开采期间需自行聘请具备技术条件的监理单位,对采砂作业实施监理,并服从綦江区水利局和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次出让的开采范围进行砂石采挖,标的所产生的弃料合法处置,弃料不准倾倒入河道内。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开采上岸砂石,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洗砂、加工等设施设备,且弃料不准倾倒入河道内。
**、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砂石开采量达到规定采掘的砂石量后或采砂作业期满后自动终止采砂行为,且不得以采砂期限内开采砂石量未能达到出让预估砂石量为由向区水利局提出延长采砂期限、索赔等要求;若在采砂期限内,采砂石量达到出让预估砂石量,受让方需停止开采作业,并将其砂石资源开采权交还出让方。
**、开采砂石应当遵守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通航安全和畅通,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采取水采作业需要码头用于起、运砂石,拟出让采砂可采区河段无合法码头可用,现存*合法码头位于綦江区桥河闸坝附近,距拟出让可采区距离较远,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其运距、运费。受让方若使用非法码头起、运及堆放水采砂石,将会受到港航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若在拟出让采砂可采区河段内按合法程序自行建设码头,仅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费用就可能高达约**万(不包含码头工程土建费用),受让方应自行咨询交通部门关于码头使用、建设的程序和相关费用,充分考虑投资风险。
**、开采范围内的土地、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果、竹、木、坟墓、管线等)的使用和补偿由受让方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开采过程中与村社涉及的道路、过桥、码头、砂石堆放等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在开采砂石过程中与其他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和全部承担;因开采砂石与涉河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涉河群众的土地、住房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赔偿责任。开采期间涉及的安全、环保等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采砂作业完工后,受让方必须自行负责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和采砂作业相关各类设施设备,清除散落的淤积物,恢复河道原貌,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向区水利局提出索赔、补偿等。
**、出让开采权的可采区范围内,可能已存在不易被发现的禁采区条件,例如支流河口桥梁、水下管线、地质隐患等,受让方应该遵守河道管理、道路桥梁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内作业,且不得以可采区长度、面积缩小为由向区水利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受让方开采砂石作业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开采砂石区域内若出现对防洪、水生态、水环境、交通、电力及其他涉水工程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应立即先行停止作业,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厘定责任,待整改完成后再恢复采挖作业。如因受让方采挖作业造成了不良后果,出让方有权终止受让方的采砂作业,全额扣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为准);
(*)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意向受让方在申请河道采砂之前的*年内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拟使用的采砂船舶在提出申请前*年内未实施非法采砂作业(需取得綦江区水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船*证。在重庆市取得采砂许可且在有效许可期的采砂船舶不得参加本次意向受让登记(需取得綦江区水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