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更新时间 | 2024-09-30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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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利自然资规告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经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批准,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公开拍卖出让*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此次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如下表:
编号 | 土 地 位 置 | 土地 面积 (亩) | 土地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 年限 (年) | 竞买保证 金(万元) | 起始价 增价幅度 (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化率 | 建筑 高度(米) | |||||||
****[****]** | 长春路南侧、双拥路西侧 | ** | 居住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商业用地) | ≤*.* | ≤**% | ≥**% | ≤**米 | 商业**年、住宅**年 | **** | ***** *** |
****[****]** | 光明路东侧、长春路南侧 | **.** | 居住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商业用地) | ≤*.* | ≤**% | ≥**% | ≤**米 | 商业**年、住宅**年 | **** | ***** *** |
****[****]** | 长春路北侧、晴岚溪路西侧 | **.** | 商业(商务金融)用地 | ≤*.* | ≤**% | ≥**% |
| 商业**年 | **** | **** ** |
****[****]** | 世纪大道西侧、迎宾大道南侧 | *.* | 商业(加油站)用地 | ≤*.* | ≤**% | ≥**% |
| 商业**年 | *** | **** ** |
[特别提示]:
出让地块的实际使用面积以土地登记时的实际测量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竞买人只允许单独申请,不允许联合竞买。
申请人可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时前到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年**月**日**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在利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时间:****年**月**日**时。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至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前,应对拟申请竞买地块现场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竞买申请人*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接受其约束,对宗地现状无异议。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该宗地的出让文件和现状有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和〈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号)文件要求,****[****]**号、****[****]**号竞得人需按不少于**个托位/千人的标准配置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卫生健康部门;按**平方米/百户、单体面积不低于***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民政部门。****[****]**号、****[****]**号竞得人需无偿代建光明路东侧绿化带,无偿代建国强路(光明路-双拥路),设计要求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要求为准,设计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号、****[****]**号竞得人应配套建设*所不低于*班幼儿园,按照《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小区新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移交标准的函》(教秘〔****〕***号)所要求的标准进行建设,建成并具备基本使用条件后产权无偿移交给县教育部门。住宅部分机动车停车位须全部位于地下。
(*)****[****]**号、****[****]**号地块竞得人如为同*家公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允许进行综合平衡。
(*)竞得人在竞买成交后须当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其中地块成交总价款的**%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含定金),土地交付后*个月内付清余下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付款,每延迟*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收取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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