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海南省海口市黄金海景大酒店主楼第32层公开招租
更新时间 | 2024-09-25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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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黄金海景大酒店主楼第**层公开招租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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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海南省海口市黄金海景大酒店主楼第**层公开招租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联系方式]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本项目标的资产首年出租底价为******元;出租期限为*年,房屋风险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承租方如需对出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装修的,承租方享有不超过*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内仅免除租金,物业费、能源费(排污费、水费、电费)等不予免除。 *.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出租、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本次标的资产出租项目出租方中国石化集团[联系方式]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后续租赁合同的签订通过其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联系方式]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海景大酒店进行,相关资金结算也通过中国石化集团[联系方式]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海景大酒店的账户进行。 *.因历史原因,本次出租标的资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承租方*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即视为对前述标的情况知悉、确认且无异议,并愿意按出租标的资产的现状承租,按相关要求自行办妥规划、环评、消防、环保及合法经营等手续,并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不动产租赁协议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因出租标的前述现状导致的合同纠纷等风险,不因出租标的前述现状追究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就承租资质与出租标的所在地的海口市政府、龙华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承租出租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本次标的资产出租项目是整体出租,出租后如承租方按照实际营业范围对标的资产进行相应升级改造的,承租方应提前**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提交装修保证金。涉及的规划、环评、消防、环保等报建程序及合法经营要求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必要的报建程序,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如消防等)批准后进行施工,施工需符合相关法规及设计规范,不得对建筑的安全、使用等造成影响,所产生的*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标的资产升级改造装修前,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个月的租金作为装修保证金,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及提交书面升级改造施工方案并经出租方同意,申请及施工方案在出租方出具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实施自查升级改造,改造后需获得出租方及专业消防评估机构等部门验收合格。若施工中出现问题,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升级改造施工完成后并通过出租方按照审核同意的升级改造施工方案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上述装修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出租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石化集团[联系方式]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海景大酒店 账号:******************* 开户行: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税号(统*社会信用代码):****************** *.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承租方不允许在酒店的外立面悬挂自己的招牌,在不影响出租方酒店整体形象和装饰效果的前提下,经出租方书面允许,承租方可以自费在酒店内部设置*定数量的广告宣传,外部广告在有位置的情况下由甲方酒店统*安排。如租用出租方广告位,需按出租方相关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广告方案由承租方设计提出且不得侵害任何第*方权利或权益,经出租方审定同意后,书面通知承租方方可实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设计的广告侵害第*方权利或权益等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遭受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损失。 **.承租方在营业场所需张贴商品标签及广告,必须书面上报出租方批准,出租方未批准前,承租方不能擅自张贴,且承租方应保证所张贴的商品标签及广告不侵犯第*人的权利,否则由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赔偿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租赁期内,因国家征用或者依法拆迁导致标的资产毁灭或者不能继续租赁的,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规定的腾退期限内无条件腾退标的资产,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承租方应结清所有费用,出租方按照实际租期收取租金;退还房屋风险保证金。 **.涉及其他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经双方协商*致提前解除、合同期满终止、*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以及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承租人新建的各项道路、通信、电气、供电、供水、燃气、环保、消防及地下设施、设备等无偿归出租人所有;除上述事项以外,对不破坏租赁物原有使用功能及状态的,承租人可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承租人不按期自行拆除或者经判断自行拆除不经济的,应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承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