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村北东沟**.*亩农业设施用地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全市统*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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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村北东沟**.*亩农业设施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北东沟 |
土地用途: | 其他农用地 |
地块-*: |
东至: | 蔡家洼水库外墙及蔡家洼道路 | 南至: | 蔡航路北侧 |
西至: | 村集体规划建设用地**地块东线 | 北至: | 原有木长廊北坎,村集体规划建设用地**地块南线 |
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 **.*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是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 | 地上物情况: | 出租区域内地上物属出租方资产,由出租方负责处理,满足承租方进场施工条件。如由承租方负责拆除,所涉及的拆除费用由出租方收取的承租费中扣除,拆除物由蔡家洼村处理。 |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股份经济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年 | 出让用途: | 阳光温室渔菜共生系统生产及会员服务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仅限经营范围包含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企业承租。 *、承租方注册经营地需在蔡家洼产业基地范围内,若承租方注册地不在蔡家洼产业基地范围内,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将公司注册地迁址至蔡家洼产业基地范围内。 *、承租方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无不良信用信息。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该出租涉及阳光温室,未取得规划等相关权证,需自行完成相关审批、备案等,承租方应充分了解并评估本项目存在的全部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如因规划尚未取得等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的,承租方自行承担后果。 *、该项目为集体农业设施用地出租,属租赁项目,受让方享有承租权,租赁期** 年,以租赁合同签署的合同起止日期为准。租金为****元/亩/年,以第*年租金为基数,每年每亩递增**元,租金每年支付*次。 *、国土空间规划的分区(*张图,****年*月版):村庄建设用地、林草保护区、生态混合区、水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域保护区。经与永久基本农田(****年*月自然资源部下发版)叠加校核,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经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年*月市规自委下发版)叠加校核,蔬菜大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平方米。****年土地利用现状: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旱地、果园、乔木林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设施农用地、水浇地。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及现状耕地,应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该出租地块鱼莱共生大棚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及*般耕地,在鱼菜共生大棚选址过程中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及现状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按照《关于加盟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号)要求,履行设施农业备案程序。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在农用地上实施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非农建设。坚决遏制打击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制转让转租。 *、出租区域内地上物属出租方资产,由出租方负责处理,满足承租方进场施工条件。如由承租方负责拆除,所涉及的拆除费用由出租方收取的承租费中扣除,拆除物由蔡家洼村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