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惠桥南侧甲*号伊莎文化广场主楼*座*层****,****室***.**平米房屋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全市统*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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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惠桥南侧甲*号伊莎文化广场主楼*座*层****,****室***.**平米房屋出租 |
细分类别: | 商办综合用房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环中路*惠桥南侧甲*号伊莎主楼*座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证载用途: | 商业 |
附属设施: | 无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年 |
拟出让用途: | 商业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租金不低于*元/日/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不含物业管理费),每两年递增**%,租金每季度支付*次,上付款。 *.履约保证金*****元,用途为保证受让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供暖、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准。 *.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在租赁期内,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要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且不享受拆迁补偿。 *.在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至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成立时间须*月以上; *、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并提交农交所; *、受让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标的项目业态及用途为商业。 *.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在创建基本无违建区的违法图斑内,在南磨房乡减量地块范围。 *.该项目占地*至为南至水南庄,北至通惠河南岸,西至东*环*惠桥,东至高碑店。 *.该标的所在楼宇为伊莎文化广场主楼,楼宇为地上*层地下*层,钢混结构。 *.该标的尚未取得规划意见书,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 受让方未来纳税纳统地点在朝阳区,提交受让材料时不在的须承诺在*个月内迁至朝阳区或在朝阳区成立公司如为自然人,则须承诺在*个月内在朝阳区注册成立公司。 *.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 *. 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出让方和受让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