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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1号增1号、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73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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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天津市招标 房产 城市开发
更新时间 2024-09-05 招标单位
截止时间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
关键信息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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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号增*号、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号房产
***************
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浩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号增*号、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号房产
资产类别 房产类 标的所在地 天津和平区
评估机构 天津中正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天津渤海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标的挂牌价格包含增值税,未考虑交易环节产生的其他税费。 *.标的房产中,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号增*号房产,存在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号房产,存在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标的信息
房产类
资产*
坐标位置 和平区保定道*号增*号
楼盘名称 解放北路***号 类型 房产
租赁合同编号 津(****)和平区不动产权第*******号
计租面积(*²) ***.** 设计用途 非居住
土地面积(*²) *****.* 设计用途 其他商服用地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楼层 * 附属设施
位置信息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保定桥交口
周边配套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房产类
资产*
坐标位置 和平区解放北路***号
楼盘名称 解放北路***号 类型 房产
租赁合同编号 津(****)和平区不动产权第*******号
计租面积(*²) ***.** 设计用途 非居住
土地面积(*²) *****.* 设计用途 商业金融业用地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楼层 * 附属设施
位置信息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保定桥交口
周边配套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天津渤海泰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号环渤海发展中心*座**层****室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光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统*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经营规模 微型
经营范围 *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地产咨询;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天津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天津渤海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批准单位 天津渤海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董事会决议(渤开董决议[****]**号),****年*月第**次会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及相关附件,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本次交易的,视为同意并认可本公告及全部附件中披露的全部信息。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该购房资格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是否存在因户籍被限购的风险、受让方是否存在因持有多套房产被限购的风险,是否存在贷款资格审批风险等),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如受让方摘牌后又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房产过户手续的,则受让方应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切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次挂牌的交易费用、*次挂牌的服务费用、成交差价、转让方因依法维权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房产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租赁等情况),知悉该处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处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对现状受让标的资产没有任何异议。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切交易风险,不得在摘牌后又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退还标的房产。如受让方摘牌后又要求解除合同或退还标的房产的,则受让方应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切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次挂牌的交易费用、*次挂牌的服务费用、成交差价、转让方因依法维权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家意向受让方,则转让方将与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出最终受让方后,被确定的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天津产权可在意向受让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直接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并支付给转让方,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违约情形如下:(*)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不同竞买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款的。(*)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本次转让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和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本次转让房产涉及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最终受让方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后,转让方应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受让方的付款凭证。天津产权在收到转让方提供付款凭证(银行进账单或收据等)后,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本项目标的房产存在租赁合同,承租方已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受让方须承接该租赁合同,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项下条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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