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安路11号房地产
更新时间 | 2024-08-16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截止时间 | 我要查看 |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项目名称 | 我要查看 | 代理机构 | 我要查看 |
关键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标文件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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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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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安路**号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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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评估机构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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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该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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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京瓷(天津)太阳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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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安路**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参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窪田明仁)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美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高科技绿色能源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发电系统及应用商品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及相应的安装工程,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上述相关产品*部件的进出口、批发、*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京瓷(天津)太阳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京瓷(天津)太阳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决定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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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相关附件,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张女士,电话:***********)。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看房后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以转让方现场发布的资料清单和相关要求为准。资料齐全达成要求,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房确认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书》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区相关政策进行咨询,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无法履行入区经营所造成的*切损失。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地下物的状态、地块面积、地块使用年限,有剩余设施、残留物品,土壤、地下水等环保事宜,地块使用条件、水电汽、道路等的各类公共 配套措施)进行标的资产的移交,意向受让方应认可转让方对移交后的标的资产的质量、状态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应同意自移交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相关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均由意向受让方承继, 今后转让方不再对该标的资产承担任何的责任和风险。 *、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在天津产权收到转让方提供的最终受让方剩余价款的转让方收款凭证、收到交易服务费并出具交易凭证后,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万元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种情形,转让方和天津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不同竞买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标的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并及时缴纳。 **、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交易双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