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关于加强我县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
更新时间 | 2024-07-22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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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维护公共安全,强化燃气安全管理,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步加强我县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事项通告如下:
*、严禁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抛锚、拖锚、掏沙、挖泥;
*.其他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或者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以下施工作业须征得县燃气主管部门的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开挖沟渠、敷设管道、挖掘、钻探;
*.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申请从事上述作业事项的,应书面说明作业事项、无法避免安全保护范围的理由、施工范围及期限;提供符合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作业方案;提供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应急预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燃气经营单位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经营单位要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巡线检查。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定点定时对燃气管道设施现状进行检查,在重要燃气管道设施上设置统*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的安全保护标志牌。对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重点巡查,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落实现场指导监护责任。发现未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县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和公安机关等报告。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小区物业公司应主动和小区住户、商户、施工单位及燃气公司等加强沟通,做好对燃气管道设施和周边用户环境的巡检,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燃气经营者在实施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险、抢修。
*、相关说明
(*)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管道防腐保护设施,阴极保护测试桩;
*.天然气门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燃气调压站(室)、阀门井(室)、阀门、凝液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等燃气管道设施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外缘两侧*米内;
*.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米范围内的区域;
*.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米范围内的区域;
*.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米范围内的区域
*.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米内的区域。
天然气门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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