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农(农药)罚〔2024〕5号
更新时间 | 2024-07-22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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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者):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邵东市廉桥镇***农资店
统*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南省邵东市廉桥镇***村*组*号
法定代表人: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年*月**日下午**时,本机关在邵东市廉桥镇进行农药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周**门店正在经营农药。本机关依据法规要求当事人周**出示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查验,当事人周**未能出具。经初步了解,当事人周**店于****年**月**日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许(湘)***********),该证已于****年**月**日到期。****年**月**日后,当事人没有取得延续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年*月**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周**依法下达了《邵东市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邵东农(农药)扣押〔****〕*号),对当事人周**门店内正在经营的农药产品予以清理和点数,制作了《财物清单》,责令当事人周**立即停止经营,并依法对当事人周**无证经营的敌敌畏等农药予以扣押。****年*月**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周**从****年*月*日至*月**日,分*次从邵东市****农资经营部购得敌敌畏等农药共*种,共***瓶(包),总价***元,其中*月*日购得草甘膦异丙胺盐、草甘膦铵盐两种农药共***元;*月**日购得敌敌畏、滴酸·草甘膦两种农药共***元;*月**日虱螨脲、烟莠·氯氟吡、苄·*氯*种农药共***元。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经营农药,通过位于邵东市廉桥镇***的农资店,销售给本地农户。当事人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销售敌敌畏等农药金额共***元,库存农药货值金额共***元。详见《邵东市廉桥镇周**农资店农药销售清单》。农药货值总金额****(***+***)元应当认定为货值金额,农药销售金额***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营业执照*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询问笔录*份,现场检查笔录*份,扣押现场笔录*份,财务清单*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过程、数量和金额。
证据*:证据提取单*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条第*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条第*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第**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第(*)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周**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佰*拾*元整。(¥***.**元)。
*、没收违法经营的敌敌畏等***瓶(包)农药。
*、罚款*仟元整(¥****.**元)。
罚没款合计*仟*佰*拾*元整(¥****.**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第***条第*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条第*款: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第**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第(*)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