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标的企业名称 | 宜昌中纺宾馆有限公司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注册地(住所) | 湖北省宜昌市(宜昌市桔城路*号) | 法定代表人 | 聂俭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住宿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房屋租赁;日用百货*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宜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依据评估报告,(*)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均为被评估单位自建取得,由于待估房屋建筑物与图纸规划不符,故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机器设备共**项,主要为变电设备、双眼柴油灶、工业洗衣机、客房*楼改造、*楼改造等;截至评估基准日,其中**项设备均处于无实物状态。本次评估对于无实物资产,资产基础法中按*进行评估。对于无实物资产,根据被评估单位与承租方宜昌宜锦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的权利和务 *.租期内必须爱护甲方移交的财物,如有不能满足功能的物品,应赔偿或补齐”。本次评估未考虑补偿或补齐设备对评估值的影响;(*)截至评估基准日,房屋建筑物由于历史年度的承租方均对其进行了加盖,加盖面积合计约为****平米;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加盖部分情况说明,该部分资产不属于宜昌中纺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宜昌中纺宾馆有限公司不拥有资产所有权,故对于加盖部分的资产不纳进本次评估范围内,本次评估未考虑加盖部分建筑物对评估值的影响;(*)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持有宜昌市桔城路*号*宗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编号为宜市国用(****)字第*********号,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本次评估按照划拨用地性质进行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租赁合同,截至评估基准日****年*月**日,标的企业位于宜昌市桔城路*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处于租赁状态,承租方为宜昌宜锦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租赁期至****年*月**日。以上具体详见评估报告。*、标的企业持有的宜昌市桔城路*号*宗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编号为宜市国用(****)字第*********号,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受让方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后,若对该地块进行权属变更,办理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中实际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结果和价格。*、意向受让方须充分了解土地实际情况,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土地划拨性质、土地规划、土地无法开发或建设等任何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次交易若遇划拨土地转让审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宜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宜昌市*家岗区前坪路**号(办公楼***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聂俭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宜昌纺机降价转让所持中纺宾馆***%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宜昌中纺宾馆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家及*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方已知晓标的企业持有划拨用地的有关情况,本方同意并认可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并自愿承担相关交易风险,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本方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本次交易、或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