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村南****亩农用地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全市统*项目编号
********************
| 项目编码: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村南****亩农用地出租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村南(原*千亩地块) |
| 土地用途: | 耕地 |
| 地块-*: |
| 东至: | 白草洼村界 | 南至: | 河堤防护林 |
| 西至: | 河堤防护林 | 北至: | 村内道路 |
| 拟出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 **** | 是否基本农田: | 是 |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 | 地上物情况: | 无 |
|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经济合作社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是 | 承包方式: | 家庭承包 |
| 承包方: |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年 | 出让用途: | 种植粮食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让方式: |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 延牌次数: | |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 公告价格(元):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 租金标准为不低于每年****元/亩(含机井**眼)。 *. 租金年付,上付款,具体支付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 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受让方须为注册地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企业; *. 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 *. 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年; *. 经营范围须包含谷物种植或豆类种植。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亩。 *. 该标的项目业态为:种植粮食。 *. 土地*至为:东至白草洼村界,南至河堤防护林,西至河堤防护林,北至村内道路。 *. 该标的现状地类包含水浇地、乔木林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农村道路、公路用地、旱地,分区规划用途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林草保护区、生态混合区、对外交通及设施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其中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或现状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的,在后续土地使用及管护过程中,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严禁占用耕地进行硬化、建设、种植苗木、草皮、挖湖造景、挖塘养鱼、撂荒等,避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发生。该项目范围涉及创无图斑**处,其中*处持续治理类—市政基础设施-供水用房;*处数据纠正类—房屋不存在;其余违建图斑均已销账或拆除。 *. 相关材料中已明确本项目起租日期为****年**月*日,该项目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选择受让方。如果通过公开交易后,原使用方确定为受让方,由原使用方交纳自****年**月*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的租金;如原使用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由我村集体向原使用方收取****年**月*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租金,并由村集体于**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地上物,保证土地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村集体全部承担。 *. 本村提供该项目原有土地水电设施的正常使用,村集体不在进行任何投资建设,该项目地块水、电费需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及踏勘。 *. 租赁期内不得在租赁物*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质押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也不得利用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进行融资。 *. 在合同期内,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如遇规划调整,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自动腾退土地并自行清理地上物,合同自动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