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河南村东) | 法定代表人 | 熊鹏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售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成品油*售;烟草制品*售;食品销售;出版物*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般项目:第*类医疗器械销售;第*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售;日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珠宝首饰*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化肥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产品*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售;乐器*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售;农用薄膜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票务代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洗车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化妆品*售;洗染服务;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箱包销售;文具用品*售;建筑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礼品花卉销售;园艺产品销售;新鲜水果*售;新鲜蔬菜*售;物业管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北京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审计机构 | 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由于房屋、土地权利人不*致,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其所占土地的权利人为转让方北京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由于*龙加油站外正在进行通怀路道路建设,目前该加油站后期规划不明,提请各意向受让方注意风险防范。*、标的企业共有员工**名,其中*名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妥善安置员工。*、原股东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于****年*月至****年*月间因标的企业原有设备老化报废的原因,为保证加油站的正常运营,单独出资对标的企业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改造更新,改造更新形成的资产计入原股东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账内,本项目本次评估未将该部分外部资产纳入评估范围。*、**** 年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现名:北京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现名: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承包经营标的企业*龙加油站(现名:北京*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期限为 ** 年,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合同约定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期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向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支付承包经营费 ** 万元每年,**** 年 * 月 * 日之后每年的承包经营费数额和支付 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根据《中共北京大龙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部分所属公司重组合并及科室设置调 整的通知》(京顺龙发[****]* 号),*龙加油站并入大龙绿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名:北京市大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大龙绿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故 ****年由北京市大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签订《*龙加油站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向北京市大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承包经营费 ** 万元每年,协议有效期*年,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 年由北京市大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 年向北京市大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承包经营费 ** 万元,**** 年、**** 年每年度支付承包经营费 ** 万元,协议有效期*年,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日止。协议双方在承包协议中仅对经营成本以及经营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未对具体经营期间新增的资产、负债等事宜进行约定;双方未对该部分资产、负债达成*致分配意见。 *、根据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现名:北京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现名: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北京市大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签订的《*龙加油站经营管理协议》、《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承包期间标的企业*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为所占用地块的使用人,权利人为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现名:北京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次转让的股权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权。 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土地租金已包含在每年度的承包费用中,不再另行支付,股权转让后,在保证加油站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需确定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标的企业需同权利人北京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协商,重新签订相关协议。*、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宋保生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大龙控股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大龙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第**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和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承诺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以及本项目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本方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提交受让申请时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已详细阅读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后,继续履行前期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条所述的任何*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意并接受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同土地权利人就土地租赁事宜另行协商,重新签订相关协议;(*)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标的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