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云南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42.07%股权
更新时间 | 2024-06-26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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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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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云南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云南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铜业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转让方于****年*月向标的企业提供****万元借款,****年转让方提起法律诉讼向标的企业追讨债权并在*审、*审中胜诉。在追讨欠款过程中,标的企业仍*续向转让方偿还欠款,截止****年*月**日,标的企业仍欠转让方利息*******.**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元,共计*******.**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 *.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个工作日内*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若因本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本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且本方应按照成交金额的**%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标的,另行处置。 (*)本方同意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本方已知悉截止****年*月**日,标的企业仍欠转让方利息*******.**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元,共计*******.**元,且****年*月**日后,标的企业可能继续向转让方偿还债务。本方同意在成为受让方后代标的企业偿还届时对转让方的剩余债务(包括剩余借款本金及对应应计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意自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且在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将上述剩余债务*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