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长江路地铁站旁空地及房屋招商项目
更新时间 | 2024-06-20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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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路地铁站旁空地及房屋招商项目
信息披露日期:****-**-** 至 ****-**-**
标的情况简介:*、位于贵阳经开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长江路,紧邻长江路地铁站,拟将约****㎡的空地(产权面积,非净用地)及*栋*层约****.*㎡的闲置用房进行整体招商(最终以合同为准)。*、土地所有权证号:黔****经开区不动产权第*******号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是 ■否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由合作方与物业公司另行协商签订。*、合作期间合作方的项目管理费固定为年度经营收入的*%,其中,招商方承担*%的固定项目管理费。*、未经招商方同意,合作方在合作经营场地上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合作需要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等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因国家政策等导致拆除造成的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方不得拆除、毁坏现状等,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在合作期间,若合作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方解除协议,或逾期支付收益金超过约定的*个月期限,该行为将被正式认定为合作方的违约行为。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合作方须依照约定,按照逾期款项总额每日万分之*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若合作方逾期支付收益金超过约定期限达*个月之久,除需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招商方将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并依法收回相关资产。合作方有义务将其在项目中购置的可移动自有物品及时撤离,而项目中涉及的不可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及装饰等资产,将自动归属招商方所有。此外,若合作方在撤离过程中擅自移动或损坏招商方原有的设施,合作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其他法律责任。*、在合作期间,合作方禁止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及其所有资产进行融资、担保、抵押贷款、买卖及处置等等行为。若招商方发现合作方存在上述行为,将有权要求合作方按照年度收益的**%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招商方保留依法追究合作方因其违约行为对招商方造成损失的权利。*、在合作期间,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移、隐瞒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营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广告收入及其他附加收益等。*旦发现合作方存在未将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集至本项目账户的行为,招商方将有权要求合作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对本次违约行为的赔偿。若合作方再次发生此类违约行为,招商方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合同,并保留进*步追究合作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合作方在对外招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与招商方所签订的协议期限,不得超出约定的期限范围。若招商方发现合作方存在超出协议期限招租的行为,合作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并向招商方进行必要的赔偿。同时,招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在合作期间,合作方应确保对标的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根据实际需求,若有必要,合作方应积极响应并配合招商方,共同推进并完成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意向合作方应在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意向合作方*经报名参与合作,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合作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切情况。**、若本项目存在争议,优先解决方式按照:*是双方友好协商;*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此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对合作方资质的要求 | 合作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意向合作方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公司成立年限截止****年*月*日在*年以上,且经营范围具有物业管理。(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意向合作方提供****年度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完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提供审计报告)*、意向合作方须承诺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意向合作方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踏勘现场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合作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合作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经营范围 | 具体地块用途由合作方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确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等经营活动。 | |||||
对合作方式的要求 | 合作经营期限 | □*-*年 □*-*年 □*-**年 ■**年以上 | 本项目招商合作期限**.*年,其中,合作经营期**年(项目竣工且经双方组织完成验收次月*日开始计算),建设期*.*年(以招商人与合作方签订交地(房)确认书开始计算,建设期内不计算收益) | |||
保底收益金底价 | 空地部分保底收益金底价:**元/㎡/月;房产部分的保底收益金底价:**元/㎡/月。 | |||||
合作期内租金计算方式 | 项目收益的确定,遵循保底收益与浮动收益孰高原则。合作期内每期收益结算时,若经核算,合作方应支付浮动收益低于保底收益数额时,则当期收益依照保底收益标准支付;反之,若浮动收益其金额高于保底收益时,则合作方需在结算完成后的**个工作日内,按差额向招商方补足支付。*、保底收益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在第*至第*年合作期间,以《房地产市场租金估价报告》作为收益计算的基准。其中,空地部分的保底单位租金不低于**元/㎡/月;房产部分的保底单位租金不得低于**元/㎡/月。此后,每*年调整*次,即经营期的第*年、第**年和第**年起,双方共同委托第*方评估单位对招商标的的租金标准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后续相应年度的保底收益;*、浮动收益计算方式:采取营业收入分成方式,合作方进入合作经营期后,每年应支付浮动收益计算公式如下:年度应付浮动收益=项目年度总营业收入×*%-项目年度总营业收入×*%*、第*年至第*年合作期内,*=**。*、第*年至第*年合作期内,*=**。*、第*年起至第**年合作期结束,*=**。注:*%为当年度招商方需承担的项目管理费。*、相关税费由双方各自按照各自收益比例承担。 | 招商底价:根据第*方单位出具的《房地产市场租金估价报告》,本次合作期内保底收益底价确定为:空地部分的单位租金不低于**元/㎡/月;房产部分的单位租金不得低于**元/㎡/月。 | ||||
收益金交付方式 | □*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合作期内年度收益金支付以会计年度作为核算周期,合作方在每个经营年度(第*年及最后*年按照实际月份计算,不含建设期)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提交项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根据报表金额,招商方与合作方对账后办理结算,若浮动收益金金额高于保底收益,则合作方应于双方办理结算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补足支付浮动收益金额与保底收益的差额。若浮动收益金金额低于保底收益,则按保底收益结算,双方不退不补。 | ||||
首年度保底收益预缴 | 合作方应自《长江路地铁站旁空地及房屋招商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预缴首年度保底收益人民币*佰万元整。合作方自进入运营合作期开始,其预缴的首年度保底收益金优先用于抵扣合作方实际应支付的年度收益金,并逐年抵扣完毕。如建设期内双方合作终止,招商方于合作终止之日起**日内将预缴的首年度应付收益金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 |||||
交易保证金 | **万元 | 如进入综合评议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综合评议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合作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此次招商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组织遴选工作;*、若只征集到*个意向合作方时,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双方按挂牌条件直接签订合同;*、若征集到*个及*个以上意向合作方时,则采用综合评议方式选定合作方,并组织交易(*综合评议表)。 | 报名资料:*、意向合作方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公司成立年限截止****年*月*日在*年以上,且经营范围具有物业管理。(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意向合作方提供****年度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完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提供审计报告)*、意向合作方须承诺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出具承诺书)。*、意向合作方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执行标准:意向合作方踏勘现场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合作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合作方后,若因交易*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长江路地铁站旁空地及房屋招商合作协议》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本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表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意向投资方接触或协商标的合作事宜。 *、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 |||||
附注: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意向合作方享有以下权利(*)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有权要求对招商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同时意向合作方负有如下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刘经理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