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市外】 银川市西夏区红井巷以北、健利巷以西宁夏司法警官学院教学楼(音乐楼)等9...
更新时间 | 2024-06-05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截止时间 | 我要查看 |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项目名称 | 我要查看 | 代理机构 | 我要查看 |
关键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标文件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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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银川市西夏区红井巷以北、健利巷以西宁夏司法警官学院教学楼(音乐楼)等*处房产整体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 万元/年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 银川市西夏区红井巷以北、健利巷以西宁夏司法警官学院教学楼(音乐楼)等*处房产整体招租 | ||||
坐落 | 银川市西夏区红井巷以北、健力巷以西 | 楼盘名称 | / | ||
租赁底价 | ***.** 万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半年支付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招租用途 | 教育培训 | ||
产权证号 | - | ||||
楼层 | - | 结构 | 混合结构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招租面积(㎡) |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在收齐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移交标的。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宁力天【****】(综)字第*-***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宋经理 | 联系电话 | ****-******* *********** |
*、招租方简况
招租方名称 | 银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银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公告截止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宁夏嘉仕得拍卖服务有限公司;机构联系人:宋经理,***********)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个工作日下午**:**截止),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承租方,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个工作日上午**点,拍卖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德丰大厦**层拍卖厅。 *、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在拍卖过程中以租赁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举牌的;(*)拍卖成交后,承租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承租方应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范围、结构、布局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人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标的踏勘联系人衔接相关事宜。意向承租人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竞拍成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在租赁期限内,(*)不允许承租房产整体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使用用途和建筑及结构现状;(*)所有装饰装修费用(包括楼外墙及室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非法用途。 *、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首期租金(首期租金为*个月租金,按成交值计算)、履约保证金**万元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后影响再次租赁价值的设备及固定设施等)无偿移交招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在**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标的有占用,成交后,招租方负责清占工作,招租方在收齐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移交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状况以实际移交为准(原承租人将处置其租赁期间投资形成的装饰、装修等附属设施,招租方实际移交时标的状况可能与踏勘时不同,承租方不得因该事项向招租方提出任何要求),标的移交后产生的*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电话、宽带、闭路电视、物管、房屋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等费用)由均由承租方承担(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标的移交后,承租方不得损坏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本身及其它不属于承租方所有的财产,若造成损坏或灭失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关损失。 *、除第*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意向承租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交易。 **、租赁标的未办理产权登记,租赁面积以实物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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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成立并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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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先生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