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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灾害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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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海南省招标 自然资源 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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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地质灾害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为进*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策辅助咨询机制,提升专业咨询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和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地质灾害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

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质局,海南铁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海南省地质灾害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1. 为进*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策辅助咨询机制,提升专业咨询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和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独立从事和参加省内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活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自主申报、单位推荐等方式,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审核、公示,组成的海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3. 本办法所指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评估、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

  4. 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遥感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财务、会计等。

第*章  入库申报

  1. 申报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地质行业领域相关规范、标准、制度、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专家义务,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从事本办法第*条所列专业**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高级(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熟悉地质灾害或相关专业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工作、管理经验。

(*)健康状况良好,能够独立正常从事和参加各类地质技术支撑工作,年龄*般不超过**周岁。对于国内、省内地质灾害防治领域有较高造诣的知名专家,可根据身体状况、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将年龄放宽至**周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满足《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明确的专业、业绩要求。

  1.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加入省专家库: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定期限内参加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

(*)曾被开除公职、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其他可能影响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公正进行的情形。

在职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加入省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入库。

  1. 入库申报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申报通告。

(*)入库申报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其中,单位推荐由被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组织申报。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对申报推荐人员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拟入库人员,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在门户网站进行入库公告。

第*章  权利与义务

  1. 入库专家应当按照要求承担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活动:

(*)承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课题、重大事项的研究会商和决策咨询服务,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参加涉及地质灾害工作的调查、调研、检查、督查、指导、评价、考核等工作。

(*)参加有关项目、工程、计划、方案、投资等事项的论证、审查(评估)、验收(检查)、评审等工作。

  1. 入库专家从事、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独立从事、参加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享有劳动报酬;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专业技能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从事、参加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活动,保留意见的权利;

(*)根据个人意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 入库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其参加专家身份相关工作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抽选或委托专家参加有关工作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

  2. 入库专家从事、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活动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和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履行专家职责,对从事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活动成果、意见、结论等终身负责;

(*)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保守工作秘密和有关商业、技术秘密。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在不担任专家之后,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要求,保守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工作秘密和有关商业、技术秘密,并对此负责;

(*)专家受委托参加有关工作活动时,应当及时报所在单位知晓,并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须在事前及时说明;

(*)专家受委托参加有关工作活动时,在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履行专家职责的基础上应当尊重专家组集体意见,但可书面留存个人意见;

(*)专家应当对受委托参加的有关工作活动所知悉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反映;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

  1. 入库专家参加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适时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监督和指导,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章  监督管理

  1. 入库专家应当如实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填报和更新个人信息,以及从事参加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活动的情况。申报入库人员应当包括最高学历专业方向、职称资格和工作业绩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对系统中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查、日常管理和维护,并以专家参加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活动的情况评定专家业绩造诣。

  1. 实行专家库信用管理制度。入库专家被委托从事和参加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活动时,有不履职、不尽职或失信行为的,记入专家履职诚信档案,作为专家考核续用的重要依据,并适时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有关信息。

  2. 专家与被审查(评估)和验收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并自觉回避。经被审查(评估)和验收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且理由充分的,专家应当回避。

(*)同*专家参加由其工作单位(含原工作单位)、或推荐单位承担的项目审查(评估)或验收工作,参与直系亲属承担的项目审查或验收工作;

(*)同*专家参加由其自身参与的项目审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分管理层级进行审查(评估)和验收的项目,同*专家参加多个不同层级审查(评估)和验收的。

(*)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公平、公正客观履行专家职责的。

  1. 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建设和管理。入库专家每届聘期*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次入库专家申报审查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2.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调动或健康等原因,经专家本人申请,可退出专家库。每届专家库聘期满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从专业技术水平、职业操守、身体健康条件、工作成果、信用情况等方面对聘期内专家工作进行考核评分,并征求社会意见后实行动态更新。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公告对相关专家退库: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无所在工作单位相关证明,累计*次不参加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或活动的;

(*)违反职业操守,在工作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因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存在接受不正当的劳务报酬,以及礼品、礼金等行为的;

(*)在聘任期间,有违法犯罪行被刑事处罚的。

第*章  附则

  1.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在省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原则上应当从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中抽选专家,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库并进行管理。

  2.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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