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亩农用地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全市统*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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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亩农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 |
土地用途: | 耕地 |
地块-*: |
东至: | 坟地路 | 南至: | 赵吉路 |
西至: | 平原造林 | 北至: | 坟地路 |
地块-*: |
东至: | 吉羊路交界 | 南至: | 田间路 |
西至: | 西东路 | 北至: | 苗圃路 |
拟出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 *** | 是否基本农田: | 是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 地上物情况: | 有 |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营村经济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年*个月 | 出让用途: | 农业种植(农业设施大棚种植)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租金标准为不低于每年****元/亩,每年在上*年度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租金年付,上付款,具体支付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受让方须为注册地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企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 *. 经营范围须包含谷物种植或蔬菜种植。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亩。 *. 该标的租赁用途为:农业种植(农业设施大棚种植)。项目地块内如建设种植温室及配套设施,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 该项目共包含两个地块,地块*:位置为村北,面积***亩,土地*至为:东至坟地路;南至赵吉路;西至平原造林;北至坟地路。地块*:位置为村东,面积***亩,土地*至为:东至吉羊路交界;南至田间路;西至西东路;北至苗圃路。 *. 该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土地规划性质主要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外交通用地、*般林地、其他农林混合用地,地块涉及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或现状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的,在后续土地使用及管护过程中,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严禁占用耕地进行硬化、建设、种植苗木、草皮、挖湖造景、挖塘养鱼、撂荒等,避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发生。 *. 相关材料中已明确本项目计划起租日期为****年*月**日,该项目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选择受让方。如果通过公开交易后,原承租方确定为受让方,由原承租方交纳自****年*月**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的租金;如原承租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由我村集体向原承租方收取****年*月**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租金。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村集体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项目地块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村集体全部承担。 *. 本村提供该项目原有土地水电设施的正常使用,村集体不在进行任何投资建设,该项目地块水、电费需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及踏勘。 *. 租赁期内不得在租赁物*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质押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也不得利用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进行融资。 *. 在合同期内,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如遇规划调整,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自动腾退土地并自行清理地上物,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所涉及的各类补偿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分配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