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更新时间 | 2024-05-06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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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企业名称: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塞上农民新村*队
债权总额:***,***,***.**元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层*、*、*号
债权总额:***,***,***.**元
*、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拟对持有的债权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复利、违约金***,***,***.**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灵国用****第*****号(面积*****㎡),灵国用****第*****号(面积*****㎡)土地使用权,“中宇新都汇”项目**,***.**㎡商业用房和*,***.**㎡地下车位;宁夏峻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所有的“宁东鸿建现代城”*栋*,***.**㎡公寓提供抵押担保;张耀华、张彦萍以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润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艳玲、张耀华、张宇峥、朱凤霞。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耀华,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年*月*日,企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塞上农民新村*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楼盘营销策划、房屋租赁及中介、酒店管理、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项目投资及管理;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国家专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张耀华、张彦萍。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宇峥,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日期:****年*月**日,企业地址:灵武市临港产业园中央大道西侧、南*路北侧,经营范围:饮料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种植、分选、加工、销售;农业新品种的研究、试验;土特产品、水果、苗木、花卉、蔬菜、日用百货、农业机械设备销售;化肥销售;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冷链物流运输、保鲜服务;烘干及烘干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网上贸易代理;冷库、场地租赁;进出口贸易;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张宇峥、朱刚。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宁夏润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朱凤霞,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年*月**日,企业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号楼****办公室,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金属门窗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备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的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建筑材料的销售;建筑设备及道路工程设备租赁;房屋租赁。股东:朱凤霞。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张耀华,男,宁夏灵武市人,住所地在银川市兴庆区。
(*)周艳玲,女,宁夏吴忠市人,住所地在银川市贺兰县。
(*)张宇峥,男,宁夏灵武市人,住所地在银川市贺兰县。
(*)朱凤霞,女,宁夏灵武市人,住所地在银川市贺兰县。
(*)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依据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宁银国安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年**月*日作出(****)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峻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彦萍银行存款******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润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张耀华、张字峰、周艳玲、朱风霞银行存款***,***,***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灵国用****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中宇新都汇”项目*****.**㎡商业用房和****.**㎡地下车位;被执行人宁夏峻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宁东鸿建现代城”*栋****.**㎡公寓被执行人张耀华、张彦萍所有的宁夏中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后,由于再无其他财产线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执***号之*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年*月我公司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因天悦花园系政府棚户改造项目,****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宁东管委会)送达(****)宁**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中宇置业在宁东管委会处天悦花园及鸿建现代城项目的购房款***,***,***.**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年。宁东管委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年**月**日,法院作出(****)宁**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宁东管委会的异议申请。其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年*月,鉴于我公司了解到宁东管委会未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协助义务,在法院冻结上述款项后擅自对外支付。****年*月**日,我公司申请法院恢复执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后,向宁东管委会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年**月*日,宁东管委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执***号执行裁定书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年**月**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复**号执行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宁**执异***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重新审查,审查结果尚未作出。****年*月**日,我司败诉判令撤销(****)宁**执异***号执行裁定书,我司申请复议。****年**月**日,我司对(****)宁**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于****年*月**日作出(****)宁执复*号执行裁定书,以购房款不是确定的到期债权为由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宁东,其中“中宇新都汇”项目**,***.**㎡商业用房和“宁东鸿建现代城”*栋****.**㎡为公寓,具有*定变现价值。“中宇新都汇”为现房,可以经营大型商业,抵押物完整。
(*)瑕疵披露
保证人张宇峥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抵押物中灵国用****第*****号(面积*****㎡),灵国用****第*****号(面积*****㎡)土地使用权已被开发用于安置。
*、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拟对持有的债权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罚息、违约金***,***,***.**元,法院执行评估费**,***.**元。以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铭龙·满城熙园”项目******.*㎡在建工程(分别为住宅、公寓、商业)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以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保证人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铭龙控股有限公司、徐伟红、杜孝军、金章云、徐兰花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铭龙置业)成立于****年,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层*号、*号、*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注册资金****万元。股东:宁夏铭龙控股有限公司、金章云。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金*****万元,注册地址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北街浙商商场综合楼**层*****-*****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股东:宁夏铭龙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已停业。
(*)宁夏铭龙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金*****万元,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层*号、*号、*号办公房,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租赁,股东:徐伟红、杜孝军、杜小红。目前已停业。
(*)徐伟红,杜孝军、金章云、徐兰花
(*)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立案执行并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我公司对铭龙置业项下“铭龙.满城熙园”项目合计******.**㎡在建工程(其中住宅在建工程面积合计*****.**㎡,公寓在建工程面积合计*****.**㎡,商业面积合计*****.**㎡)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年*月**日,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因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尚欠铭龙置业回购款,应当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发出协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年**月**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铭龙·满城熙园项目***套房屋的强制执行,排除对该***套房屋在建工程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对此,我公司从涉案担保物权依法设立、抵押权法定优先、擅自向拆迁安置户交付抵押物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利等角度提出答辩意见,并积极寻求与金凤区政府协商解决争议。****年*月*日,项目组、代理律师*同前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商谈铭龙项目执行事宜,经沟通双方达成部分共识。
****年*月**日,我公司协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抵押物中的商业总计***套做了查封(因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部分抵押物进行了首轮查封,我公司为轮候查封)。
****年*月**日,我公司向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摇号选定评估机构活动,选出宁夏力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为评估机构。****年*月**日,宁夏力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出具宁力天[****]房地产鉴字第***号《关于涉执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对铭龙·满城熙园项目中合计*****㎡的商业在建工程价值作出评估。
****年*月**日项目组得知,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对铭龙·满城熙园*-*号商住楼、*号商住楼及*区地下车库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年**月**日,代理律师到人民法院参加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举证质证活动。****年**月*日,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铭龙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庭审资料并摘出部分资料作为证据补充提交给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文浩法官。****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宁**执异***号执行裁定书,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年*月**日,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铭龙·满城熙园项目*号商住楼商业***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合计****.**㎡先行进行评估拍卖。
****年*月**日,我公司就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铭龙置业*案的执行异议申请书递交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执行异议应提交异议财产清单为由要求补充资料。****年*月**日,我公司重新将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执行异议财产清单*并提交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宁**执异**号《执行裁定书》,支持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中止对铭龙·满城熙园***套房屋的执行,我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未提起上诉。
****年*月*日,我司申请对铭龙满城熙园*号商住楼***、***、***、***、***、***、***、***号商业房及*号楼全部房产进行执行处置。
****年*月**日,铭龙置业满城熙园项目施工单位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铭龙置业满城熙园项目进行评估、拍卖。
****年*月**日,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法院(****)宁****执恢复****号之*号裁定,申请执行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惠北巷以南、周城巷以北团结巷安置区(铭龙满城熙园)*号商业楼*套商业房,分别对我司***、***、***、***、***、***室的抵押物进行了解除。
****年*月**日,法院驳回了铭龙满城熙园*号商住楼***、***、***、***、***、***、***号商业房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对方上诉后,我方胜诉。执行裁定作出后,案外人对裁定结果不服,就本案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贺亚波于****年*月**日就铭龙·满城熙园*号楼***号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案外人贺亚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出具后,贺亚波就本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成于****年*月*日就铭龙·满城熙园*号楼***、***、***号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中止房屋的执行。本案于****年*月**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位于火车站周边,地理位置较好,项目周边配套齐全,教育资源优质,盘活后有*定的商业价值。
(*)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号公寓楼*****.**平方米(*-**层),当前处于停工烂尾状态;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满城熙园项目*地块*#-*#商住楼、*#商业楼处置的价款在工程款*********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套安置住宅*****.**平方米,银川市政府根据群众解决办理房产证遗留问题的**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我司抵押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政府直接发函银川市住建局,对铭龙项目的***套住宅向安置户办理备案和产权登记。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交易条件:*次性付款。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刘经理、王经理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号*-**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