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翠郁里6-1-103房产
| 更新时间 | 2024-03-27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 截止时间 | 我要查看 |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 项目名称 | 我要查看 | 代理机构 | 我要查看 |
| 关键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标文件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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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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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翠郁里*-*-***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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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东区 |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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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摘录: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位于河东区卫国道翠郁里*-*-***(建筑面积***.*平方米),委托人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经委托人咨询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该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由于没有土地信息,因此房产所在小区均未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且该小区房产转让时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可正常转让,土地性质为出让还是划拨未能明确。 委托人承诺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确属委托人所有。 评估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对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如有不符应修改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格。 *、经与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沟通查询,该标的土地信息空白,性质不确定。 *、本次转让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其他详情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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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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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号乙区*门-***-***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于汝加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售业/批发业 | |||||||||
| 统*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经营范围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来*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物资供销、商业的批发、*售、代购、代销;仓储;自有房屋租赁;肠衣盐销售;普通货物运输、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天津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翠郁里*-*-***房产公开挂牌转让的批复,津利和集[****]资字***号 |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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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现场看房确认书》等相关书面受让登记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资产业务指定账户。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书。(看房联系人:凌继超:联系电话:***********)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切损失。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转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供该项目交易款收款凭证并且交易相关方支付完交易服务费后可出具交易凭证,最终受让方保证金在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将除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标准支付。 *、受让方自行办理房产变更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转、受让双方在标的房产办理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由对应方支付。 **、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格,如房产过户中涉及土地出让金和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 **、 该房产物业、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过户手续完成之前所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过户手续完成之后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