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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同类项目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合法?[2020-5-15]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05-15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个学校厨房设备及安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在网上发布后不久,便受到了供应商B公司的质疑,B公司在质疑中称: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在900万元及以上的得3分”。认为这项商务评分加分项设置具有排他性,尤其是对新进入厨房设备采购市场的企业和小微企业来说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进行修改,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作出了这样的答复:因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620万元,将单个合同金额在90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设为加分项,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实力,所投产品也是较为成熟且有质量保证的,并没有限制特定行业的业绩,所以不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

供应商B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次日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问题引出

要求同类项目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这一限定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加分项,的确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合同金额与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和税收都是相关联的,对新开办的企业和小微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财政部87号令明确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因此,财政部门应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活动。

法律链接

一、《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抚州市财政局、崇仁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