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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向银行 内蒙古将推政采合同融资和保证金托管[2020-4-26]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04-26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该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意向银行和保证金托管银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和保证金银行托管业务,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通过采用虚拟账户方式实现保证金管理避免提前泄露投标人信息。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融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本来我们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就弱,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我们深陷寒冬。现在适时推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这对于我们中小企业来说,真是‘雪中送炭’,给我们带来了希望。”一位供应商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自主选择合作方 融资未超合同金额可不提供担保

  《合同融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融资,银行向通过授信审查的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合同融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财政部门牵头为银企对接提供便利,但不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及融资额度,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银企双方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业务风险。

  《合同融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支持供应商诚信经营发展。

  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逾期未退应支付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自治区将采用虚拟账户的方式管理投标保证金,即对于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清算等业务由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与保证金托管银行通过接口采用虚拟账户的方式实现。根据《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保证金包含投标保证金和非招标方式采购保证金等。单个采购项目只能指定一个保证金缴交账户。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通过其在银行开立的同名账户以转账等非现金形式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的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响应)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支付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质疑、投诉处理等需要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政府采购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保函除外)必须直接全额进入保证金专户,并按供应商缴交账号原路退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自行开发或委托 银行需与政府采购云平台对接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无论是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银行还是保证金托管银行的都应具备与内蒙古自治区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对接的技术能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银行应当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融资信息服务子系统对接,保证金托管银行则应当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子系统对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对于公开征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数量上没有限制,方式上没有门槛。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作好内部统筹协调工作,一家法人金融机构只能递交一份意向书,金融机构内部部门重复递交的,以最先收到的为准。征集结果将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情况研究确定。

  “银行与政府采购云平台对接的技术开发费用需要银行自行承担。鼓励银行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在线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与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进行对接,规范技术标准,节约资金成本,避免重复研发。”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