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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采购还需在三方面发力[2020-4-26]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04-26

“高校急需科研仪器设备到底如何采”专题报道

财政部门力推科研仪器采购“放管服”改革,很多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下了很大工夫,采购时限已基本能够满足科研人员需求。那么,在科研急需设备采购全面放开后,具体操作中是否还有困惑呢?

限额以上采购进一步明确

据西安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唐飞介绍,西安交通大学的采购办法已经非常优化和灵活,时间已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做到最短了,已基本满足效率要求,所以走急需采购流程的项目并不多。

但也有业界人士表示,在目前《政府采购法》的大前提下,对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仍需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很难进一步突破。

朱磊就介绍,目前高校业内对“不走招投标程序”的较为审慎,放开的仅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虽然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扩大是必然趋势,然而在上位法未修订之前,高校采购不能突破法的约束。对于高校普遍关注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能否进一步放开,仍需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

统一界定“急需”有利操作

到底什么是科研急需设备,如何去认定急需科研设备和耗材,其定义和认定还比较模糊,这个问题需要去认真考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很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在制度文件中界定了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的情形,最后以“其他情形”条款作为兜底。实践中,为保证这条款不被滥用,往往需要提交申请、论证批复或材料公示等程序,而这些程序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影响了采购时限,也加重了科研人员的负担。

有关人员对政采政策认识需提升

目前还存在科研人员对政府采购政策认识不足的问题。如项目预算意识不强、对科研设备和耗材需求情况认识不足、对于 “自行采购”认识不清等问题,个别科研人员认为自行采购就是自己能自由采购。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效率。对此,政府采购行业专家虞靖彬也提出自己的三点建议:一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高校和科研单位应该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和耗材采购机制,明确好急需科研设备和耗材范围,根据不同类别,细化和健全完善采购流程,同时在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上下功夫。

二是强化对科研人员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在项目建设执行方面争取做到“早立项、早调研、早论证、早启动”,充分利用相关采购政策提高效率。如在山东省,用好项目库建设、预采购等政策可以很好地提高采购效率。

三是由于科学研究需要进行大量实验研究,对于一些物资特别是耗材来说,临时急需情形较多,且多数存在数量、金额较少情况,而通过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模式进行,存在程序繁琐、不好操作等情形。建议财政管理部门对此类情况特别是耗材采购方面给予更大自主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采用多种形式,建立快速设备和耗材采购通道,灵活自主地进行采购。如可采用电商平台模式,通过设计好采购流程,保证采购的合理合规。这样即给予了科研人员充分自主权,又满足了科研需求,真正体现为科研人员服务的理念。

“国家出台的有些利好政策,实际上有些学校很早就落实到位了,科研急需更多的是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更好更快的落实国家政策。而对于有些改得比较好的单位来说,科研急需采购仅是锦上添花的政策,而不是雪中送炭。”唐飞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