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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滁州市奥体中心PPP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9-10-19

关于对滁州市奥体中心PPP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被投诉人1: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路371号

被投诉人2: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根据磋商文件第7页第7条第4项“供应商被县级(含)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投标资格且开标日在处罚期限内的,一律限制进滁交易资格,不得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活动,若中标(成交)取消中标(成交)资格”,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19日在贵阳市息烽县体育馆项目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贵阳市住建局从5月22日起组织对本事故责任主体进行核查,核查期间暂停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在贵阳市参加工程招投标,5月28日本项目开标时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仍处于暂停期,应取消十七冶公司中标资格,递补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贵阳市住建局于5月22日发布关于对2018年“5.19”事故的通报,通报部分内容为:“5月19日,贵阳市息烽县息烽体育馆建设项目全民健身中心工程区域2#塔吊进行操作施工,塔吊司机在下班攀爬塔吊上下人爬梯时意外脚滑,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贵阳市住建局将组织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核查期间暂停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在贵阳市参加工程招投标(核查期间从下发文之日起)。核查达不到要求将报请贵州省住建厅通报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事故调查定性为责任事故,将停止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在贵阳市参加工程招投标30天。”《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息烽县体育馆建设项目“5.19”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息府函〔2018〕72号)中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意外非责任事故,不予追求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责任。根据磋商文件第7页第7条第4项,取消中标(成交)资格有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供应商被县级(含)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第二个条件是该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罚在开标日仍在处罚期限内,该条款所述的处罚是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被暂停在贵阳市参加工程招投标的原因是贵阳市住建局将组织核查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是贵阳市住建局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该条款第二个条件,且息府函〔2018〕72号文中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意外非责任事故,不予追求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因此,我局认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贵阳市息烽县息烽体育馆建设项目“5.19”高处坠落事故不属于磋商文件第7页第7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3日

抄: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