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比比招标采购网 > 曝光台 > 关于滁州外国语学校附属苏滁实验中学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9-10-19
关于滁州外国语学校附属苏滁实验中学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669号
被投诉人1: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徽州南路1999号
被投诉人2: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港汇中心A座28楼
相关供应商:江苏筑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1层1157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滁州外国语学校附属苏滁实验中学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 中标人江苏筑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未取得专利厂商授权;2.中标人江苏筑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响应招标文件纯纸笔互动要求。请求认定江苏筑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标书,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调查人员依法对本次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并于10月10日组织了专家组就投诉事项2进行了复议。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投诉事项非质疑事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2,专家组复议认为:中标人江苏筑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复议结论与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一致,本机关尊重评标委员会和专家组意见。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纯纸笔互动是不允许通过其他辅助工具实现”的推测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12日
关于滁州外国语学校附属苏滁实验中学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669号
被投诉人1: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徽州南路1999号
被投诉人2: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港汇中心A座28楼
相关供应商:江苏筑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1层1157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滁州外国语学校附属苏滁实验中学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 中标人江苏筑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未取得专利厂商授权;2.中标人江苏筑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响应招标文件纯纸笔互动要求。请求认定江苏筑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标书,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调查人员依法对本次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并于10月10日组织了专家组就投诉事项2进行了复议。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投诉事项非质疑事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2,专家组复议认为:中标人江苏筑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复议结论与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一致,本机关尊重评标委员会和专家组意见。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纯纸笔互动是不允许通过其他辅助工具实现”的推测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