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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财(公)复〔2019〕15号 关于对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直线加速器维保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9-10-12

关于对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直线加速器维保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宁波埃特斯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被投诉人1: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醉翁西路369号

被投诉人2: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百诚大厦602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于2014年发布客户告知函,明确从2016年3月31日开始,对LANTIS不再销售全保修合同,无法再帮助客户进行数据维护和数据转移,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虚假响应交易文件,应按无效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就投诉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作出说明并提交了有关材料。

经审查,该直线加速器的生产厂家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向本机关说明:“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直线加速器之前一直由我们公司提供专业的维保服务,目前我公司针对长期保修用户,依然提供LANTIS网络系统的数据维护和转移,并提供人工服务和基本备件的维修服务”;评标委员会认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被投诉人1认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响应本次招标要求,且具备履行本项目要求的服务能力。

本机关认为,该直线加速器的生产厂家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已作出能够提供LANTIS网络系统维保的承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