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变更公告 > 关于“内江六中高新校区初高中理化生教学仪器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 更新时间 | 2021-07-14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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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江*中高新校区初高中理化生教学仪器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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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川大智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迎宾大道中段**号(世纪春天*期)**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陈庚 联系电话:************、被质疑人:*川省内江市第*中学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东段路***号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质疑项目基本情况:*川大智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因认为“内江*中高新校区初高中理化生教学仪器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月**日向*川省内江市第*中学提出书面质疑同时抄送我公司,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书面质疑函并依法予以受理。*、质疑事项:(详见质疑相关)事项*:本项目资质性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事项*:磋商文件第*章第*项“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的检测报告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中第*项的规定;事项*:磋商文件中的样品清单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中第*项的规定。法律依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和第*项。事实依据:*、本项目中氯酸钾、硝酸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应当要求各供应商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产品的“检测报告”结果仅对送样样品有效,检测报告所体现出来的质量、工艺等情况也是仅委托检测单位送检的产品有效的,任何具有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都不支持检测结果的平移,质量、工艺等的控制或水平都是处于不断变化的、波动中的,“检测报告”所体现的质量、工艺等情况是不具备参考性的。实芯理化板台面的检测报告要求未安全列明要求明细;检测依据与送检产品不匹配;*** *****:****标准不是国家标准,*****-****是美国的标准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样品清单缺乏事实依据,所要求提供的样品是单个产品价格很高,还是采购数量很多?样品清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样品清单要求也是变相的控标,用样品对其他供应商进行排斥。*、质疑回复:针对以上质疑事项,我公司经梳理磋商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后,答复如下:(*)针对质疑事项*,经查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初高中理化生教学仪器及配套设备”并非“危险化学品”,且为实验配套使用的“氯酸钾、硝酸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产品”数量非常少,供应商不必为危化品生产商或经销商也不必进行危化品储存,成交后在具备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处购买即可。因此,本条质疑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第*、“检测报告”是“反映检测结果和结论的文件”,为确保产品质量可靠、且技术参数有据可依,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并无不妥。在本项目中,检测报告并非资格条件也非实质性要求,任何能提供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产品的供应商均能提供检测报告,因此并未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中第*项所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本条质疑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第*、***标志为国家计量认证标志、****标志是国家认可实验室,因此,具备“***或****标志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更具有说服力,且****年开始正规检测机构均使用*维码辨别真伪,因此,要求提供“***或****标志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无不妥。第*、实芯理化板台面的检测报告虽未完全列明要求明细,但已列举部分检测内容及相关试剂名称,且各检测机构对实芯理化板台面的检测项目基本*致,磋商文件已明确检测项目下限,对各供应商并无任何区别对待,未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中第*项所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第*、关于“检测依据与送检产品不匹配”,目前并没有真正完全适用实芯理化板的检测标准,各公司使用检测标准不同,在同*项目中为实现评价指标的公平*致,指定某*检测依据进行检测,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第*、本项目采购产品均为学校使用,为绝对确保实验室台面的洁净、达标,校方制定采购需求时特别提出抗菌性和耐化学的要求,而*** *****:****是抗菌性检测标准,*****-****是耐化学实验室台面检测标准,*者均符合采购项目需求。另,贵公司认为“检测报告仅对样品有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针对质疑事项*,因“塑料水槽”等产品属于“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特殊情形,为更好地判断各供应商提供的以上产品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要求以上产品提供样品,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样品清单并非资格条件也并非实质性要求,任何供应商均可提供样品,因此并未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中第*项所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本条质疑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贵公司所述“样品清单要求也是变相的控标”纯属主观臆测。(*)贵公司所提诉求中涉及的“草坪技术参数及要求”与本项目无关,“草坪”不属于本项目采购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本次质疑答复期满**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出投诉。 *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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