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变更公告 >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电梯采购澄清公告(第1次)
| 更新时间 | 2025-02-12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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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审条款的设置合法、合理,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医院实际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依据: *、本项目为医院电梯采购,电梯作为特种设备,需满足医院场景的特殊需求;如公共卫生要求(轿厢通风杀菌结构):医院为高感染风险场所,需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设备安全防护(防推车撞击装置、异常报警系统):医院人流密集、推车使用频繁,需保障设备及人员安全;节能环保(能量回馈装置):响应国家“双碳”政策,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减振降噪(橡胶减振结构、可调缓冲底座):医院需保持安静环境,且建筑结构可能需适配性调整。这几项技术要求设置为评审因素也经过专家多次论证,专家组*致认为其设置的必要性源于医院场景的特殊性,直接关联电梯的安全性、功能性及医院实际使用需求,且均为非实质性要求,因此将这几项技术要求作为技术参数进行赋分,并未作为实质性要求将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因此,从符合性审查角度看,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法》第***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采购需求应贴合项目特点”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机构颁发的系统证明资料及制造商技术文件”,但未限定认证机构、技术路径或专利品牌。例如:“通风杀菌结构”可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能量回馈装置”可通过国家认可的能效测试报告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佐证。且以上技术配置,国内大部分电梯制造商能提供类似技术配置,相关证明文件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贵司主张“仅亚洲富士满足”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 招标文件未指定品牌、专利或私有技术标准,仅要求功能性描述及合规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若供应商暂未具备某项技术,可通过技术改进、合作研发或选用符合要求的现有产品参与竞争,招标文件并未限制技术实现路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技术条件的设定需与项目特点、合同履行相关,禁止指向特定供应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条:采购需求应明确技术、服务要求,确保合法、合规、合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证据:详见上述答复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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