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变更公告 > 长乐区玉田琅峰小学教学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变更公告
更新时间 | 2024-12-09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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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玉田琅峰小学教学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监理)
澄清、修改通知**
招标编号:********************
关于长乐区玉田琅峰小学教学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招标文件第*章第*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增加以下内容:
**、本招标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号)文件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应包括(闽建筑(****)*号)文件的(*)同*工程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行业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地址、***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地址(如有)、***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台计算机或同*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除外)中存在*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地址(如有)、***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或者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除外)有*条及以上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的其他行为。
本澄清修改通知作为“长乐区玉田琅峰小学教学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澄清修改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市长乐区玉田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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