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变更公告 > 龙城路(金阳路-临河东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
更新时间 | 2024-11-25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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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龙城路(金阳路-临河东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方检测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龙城路(金阳路-临河东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方检测答疑*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龙城路(金阳路-临河东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方检测(项目编号:**************)答疑如下: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的评审要求,均要求提供多个检测费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业绩。请问:(*)我单位提供同*框架合同内的多个子合同业绩,且不同子合同业绩均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是仅计取*次得分还是予以多次计分?(*)我单位承担的项目为中标为费率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签订了合同暂定价,请问是否给予认可?
答:(*)提供同*框架合同内的多个子合同业绩的,仅计取*次;(*)费率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签订了合同暂定价的),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业绩”和第**页“人员业绩”中均要求提供“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业绩,每个业绩得*分,满分**分。”(*)根据市场调查,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业绩工期普遍较短,且合同完成时间不好体现,同时为便于筛选较为优质的中标人,建议将上述“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中的“(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调整为“(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建设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施工单位自检资料不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因此在以往的同类项目招标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此类业绩的要求均明确了“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同时施工单位自检工作专业性和客观公正性均无法与第*方检测工作相提并论。本项目为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的项目,但上述“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中均未明确“施工单位自检除外”。请问:施工单位自检业绩是否满足上述“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检测金额、工程内容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施工单位自检业绩不予认可。
*、问题:招标文件***-***页中投标人业绩及人员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业绩,每个得*分,满分**分。对业绩要求提出问题:施工单位委托的自检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施工单位委托的自检业绩不予认可。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答疑不*致的,以本答疑为准,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招标人:肥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得心路与*顶山路交口双创中心大厦**楼
联 系 人:王玮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深秀路*号肥东县政务服务中心*楼*区
联 系 人:孙运龙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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