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变更公告 > [射洪市]补遗文件01
更新时间 | 2024-07-17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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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市武安河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文件**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射洪市武安河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招标文件第*章第*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①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原文“根据川建造价发[****]**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控制价以材料价格按照****年*期《遂宁工程造价信息》射洪信息价为基准价。施工期间(合同履行期间《遂宁工程造价信息》中射洪地区材料信息价计算算术平均值,若射洪地区无相关造价信息,则执行遂宁地区材料信息价,若遂宁地区无相关造价信息,则执行*川省地区材料信息价,若以上造价信息均无相关材料价格,则由发包方约请射洪市财政评审中心对无信息价材料进行询价材料信息价为参考),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超过*%时的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时的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遂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本地材料价格计算算术平均值)下跌时,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低于*%的低于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低于*%时的低于部分按实调整。(调整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进行计算)(人工费调整按照*川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人工费价格调整文件执行)。”修改为:“根据川建造价发[****]**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控制价以材料价格按照****年*期《遂宁工程造价信息》射洪信息价为基准价。施工期间(合同履行期间《遂宁工程造价信息》中射洪地区材料信息价计算算术平均值,若射洪地区无相关造价信息,则执行遂宁地区材料信息价,若遂宁地区无相关造价信息,则执行*川省地区材料信息价,若以上造价信息均无相关材料价格,则由发包方约请射洪市财政评审中心对无信息价材料进行询价材料信息价为参考),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超过*%时的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时的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遂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本地材料价格计算算术平均值)下跌时,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低于*%的低于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低于*%时的低于部分按实调整。(调整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进行计算)(人工费调整按照*川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人工费价格调整文件执行)。”
② **.* 合同价格形式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原文“*、根据川建造价发【****】**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控制价以****年第*期《遂宁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射洪地区建筑材料市场、安装材料市场、装饰材料市场信息为基准价;若无信息价的材料,基准价格按招标控制价中材料单价进行确定。项目控制价以****年第 期《遂宁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射洪地区建筑材料市场、安装材料市场、装饰材料市场信息为基准价;若无信息价的材料,基准价格按招标控制价中材料单价进行确定。合同履行期间,各主要材料按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段的《遂宁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射洪地区材料信息价格计算算术平均值,若射洪地区无相关造价信息,则执行遂宁地区材料信息价,若遂宁地区无相关造价信息,则由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内对相关材料报送发包方进行认质核价后对照基准价进行调差。材料单价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混凝土价格超过或下跌*%时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或下跌*%时的部分按实调整。若存在投标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调整方式为材料单价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混凝土价格超过*%时的部分减去投标价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后如小于等于*,那么材料不进行调整,如大于*,那么按相应数值进行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或下跌*%时的部分减去投标价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后如小于等于*,那么材料不进行调整,如大于*,那么按相应数值进行调整。
*、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重大设计产生的新增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的方法如下:
(*)原工程量清单有相同的项目,按原有工程清单相同项目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原工程量清单有类似的项目,参照原有工程清单类似项目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规费按承包方核定的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评定分值)计算新的综合单价并按中标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下浮比例计算方式为(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均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计算),如采用中标材料价格的按要求进行材料调差,如经建设单位认质认价的材料其材料单价不再参与下浮。注:关于变更,须报发包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审核并经过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计量。签证事项发生前后**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公司派驻的现场代表或授权签证人提报工程签证,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不发生经济费用。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以外(不含),其超过(或减少剩下)部分应调整综合单价,调整方式按本条款中第(*)条原则执行。
*、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支付。
*、发包人因各种原因,工程量可能适度的增减,承包人必须按投标函承诺的义务完成各项工作内容,不得因工程量的增减而对业主进行索赔。”修改为“*、根据川建造价发【****】**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控制价以****年第*期《遂宁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射洪地区建筑材料市场、安装材料市场、装饰材料市场信息为基准价;若无信息价的材料,基准价格按招标控制价中材料单价进行确定。项目控制价以****年第*期《遂宁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射洪地区建筑材料市场、安装材料市场、装饰材料市场信息为基准价;若无信息价的材料,基准价格按招标控制价中材料单价进行确定。合同履行期间,各主要材料按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段的《遂宁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射洪地区材料信息价格计算算术平均值,若射洪地区无相关造价信息,则执行遂宁地区材料信息价,若遂宁地区无相关造价信息,则由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内对相关材料报送发包方进行认质核价后对照基准价进行调差。材料单价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混凝土价格超过或下跌*%时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或下跌*%时的部分按实调整。若存在投标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调整方式为材料单价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混凝土价格超过*%时的部分减去投标价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后如小于等于*,那么材料不进行调整,如大于*,那么按相应数值进行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或下跌*%时的部分减去投标价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后如小于等于*,那么材料不进行调整,如大于*,那么按相应数值进行调整。
*、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重大设计产生的新增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的方法如下:
(*)原工程量清单有相同的项目,按原有工程清单相同项目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原工程量清单有类似的项目,参照原有工程清单类似项目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规费按承包方核定的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评定分值)计算新的综合单价并按中标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下浮比例计算方式为(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均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计算),如采用中标材料价格的按要求进行材料调差,如经建设单位认质认价的材料其材料单价不再参与下浮。注:关于变更,须报发包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审核并经过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计量。签证事项发生前后**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公司派驻的现场代表或授权签证人提报工程签证,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不发生经济费用。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以外(不含),其超过(或减少剩下)部分应调整综合单价,调整方式按本条款中第(*)条原则执行。
*、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支付。
*、发包人因各种原因,工程量可能适度的增减,承包人必须按投标函承诺的义务完成各项工作内容,不得因工程量的增减而对业主进行索赔。”
以上内容招标文件与之相关处作对应修正,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不变,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保持不变,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招标人: *川射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序号 | 文件类型 | 文件名称 | 上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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