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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双墩镇2024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太阳能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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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徽省招标
更新时间 2024-06-20 招标单位
截止时间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
关键信息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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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双墩镇****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太阳能路灯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年**月**日

*、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丰县双墩镇****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太阳能路灯更正公告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双墩镇****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太阳能路灯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年**月**日

*、其他补充事宜

问*: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业绩”评审内容中“****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太阳能路灯供货业绩的,每有*例业绩得*分,最高得**分。”疑问:请问我公司太阳能庭院灯、太阳能高杆灯业绩是否予以认可?因为招标文件要求太阳能路灯业绩,我公司业绩名称与太阳能路灯业绩名称不*致,但业绩产品组成都是*样(都包含电池板、锂电池、***灯具和灯杆组成),如果不予认可,请给出法律依据。

建议修改为: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业绩”评审内容中“****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户外照明(“户外照明”:户外环境中提供的照明,比如道路、广场、公园等)供货业绩的,每有*例业绩得*分,最高得**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和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供货完成证明材料(如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委会不予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本项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未违反相关规定。

问*: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业绩”评审内容中“****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太阳能路灯供货业绩的,每有*例业绩得*分,最高得**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和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供货完成证明材料(如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委会不予认可。疑问:我们高邮是全国知名的路灯生产集散地之*,拥有众多的相关企业和产业集群,这里**%以上的供货业绩都没有中标通知书(因为我们跟企业签订合同或者部分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太阳能路灯项目,没走招标程序,也是合法、合规业绩),有合同、供货完成证明(有如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的业绩不是业绩?把有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业绩作为实质性加分要求,导致非招标(没有中标(成交)通知书)太阳能路灯业绩被排除在门外,这样设置加分项导致少数供应商能满足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对包含有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对特定供应者的倾向或者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排斥,限制了竞争的公平性,此加分项设置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业绩”评审内容中“****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太阳能路灯供货业绩的,每有*例业绩得*分,最高得**分。”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和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供货完成证明材料(如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委会不予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本项设置未违反相关规定。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双墩镇人民政府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口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育松

电话:****-********、********

*、

第*次办理流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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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
  • 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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