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本项目的部分内容作如下变更澄清:*、原招标文件第*章 招标公告第*条“有关说明”中*.*条、第*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条:投标人提供投标公司的信用证明(按照《中共资溪县委办公室、资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资办[****]***号)的要求,必须提供资溪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认可的第*方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原件,且信用等级为*级及以上【可以选择网络或现场办理。地址:资溪县行政服务大厅*楼企业征信窗口(资溪县新世纪幼儿园旁),联系电话:****-*******、****-*******】;(此条为资格审查必备条件)现变更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公司的信用证明(按照《中共资溪县委办公室、资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资办[****]***号)的要求,必须提供资溪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认可的第*方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原件,且信用等级为*级及以上【可以选择网络或现场办理。地址:资溪县行政服务大厅*楼企业征信窗口(资溪县新世纪幼儿园旁),联系电话:****-*******、****-*******】或在“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查询结果记录截图时间为开标截止时间前**天内有效。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报告、查询结果或经查询列入失信主体的,不得参与投标交易活动。此答疑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为不可分割的*部分,作为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原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与本答疑澄清公告不*致之处,以本答疑澄清公告为准,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